佳木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一、需提供材料:
(一)申报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属于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四川省本级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属于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四川省本级因工死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4、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实行殡葬改革地区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有关证明);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三)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本级因工死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一式2份;
3、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5、供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6、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实行殡葬改革地区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有关证明);
7、属于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四)申报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护理依赖鉴定结论原件;
4、《四川省本级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五)申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补差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四川省本级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六)申报工伤医疗待遇、转诊转院治疗、旧伤复发治疗、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申报工伤医疗待遇的,需报送《四川省本级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申报表》一式2份;
4、转诊转院的,需报送《四川省本级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核表》一式2份;
5、旧伤复发的,需报送《四川省本级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费用审核表》一式2份;
6、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报送《四川省本级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审核表》一式2份;
7、门诊治疗的,需报送门诊票据,药品、检查、治疗清单,复式处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住院治疗的,需报送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经工伤人员签字的住院费用逐日清单,出院证,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七)申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护理依赖鉴定结论原件;
4、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收据;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二、服务时限:按照《四川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联系电话:028-86636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