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至6月德清实施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
待遇享受时间
在职职工参保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须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一个医保结算年度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疗机构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区县三级医疗机构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以下同)。
2.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三级医疗机构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82%,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85%。退休(职)人员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
1.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购药为50%;二级医疗机构为55%,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60%。
2.同一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为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经备案的慢性病患者在上述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其他报销情形
1.参保人员在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由个人持医保就医凭证、病历、处方、出院小结、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2.参保人员异地居住的,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备案后异地居住时间不低于3个月。
3.参保人员经备案异地居住或长住外地工作、因公出差期间,在未联网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报销。
不能报销情形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在境外就医的;
②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③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④应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
⑤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