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至6月德清实施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
发放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1350元调整为1440元;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1245元调整为1328元。
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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