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至6月德清实施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适用范围
本统筹区缴纳生育保险且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参保人员(职工生育保险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连续正常缴费期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止)。
办理材料
1、计划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含电子票据)(须盖有财税印章及医院收费章);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门诊报销: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住院报销: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或复印件(加盖医院收费章);
4、单位办理需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女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报销。
办理途径
线上办理 :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手机APP(受理条件、受理材料、注意事项同线下)
线下办理 :市区县经办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1)市本级:湖州市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吴兴区金盖山路66号)1号楼政务服
务大厅1楼B区医保窗口(0572-2021734)
(2)吴兴区 :吴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E幢)一楼医保窗口(0572—2289364)
(3)南浔区:南浔区政务服务中心(南浔镇南林中路660号)1楼C区11-13号窗口(0572-3013209)
(4)德清县:德清县政务服务中心(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东街1号)2楼74-79号窗口(0572-8280297)
(5)长兴县:长兴县市民服务中心(长兴县锦绣路8号)3楼G区2-7号窗口(0572-6024847)
(6)安吉县:安吉县行政服务中心(天荒坪南路62号商会大厦F座一楼)1-3号窗口(0572-5021357)
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12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