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医保各保障项目起付线是多少?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8-5-6
《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宣传落实工作已全面铺开,这部法律相对于《劳动法》的相关部分来说具有更强的时代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对于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一定程度的倾斜,但从整体上来看,《劳动合同法》不仅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也在相当程度上考虑了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需求,在相当程度上顾及了企业的权利。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落实过程中,准确解析反映《劳动合同法》权责对等原则的相关内容,对于澄清误解,化解矛盾,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意识有积极作用。
一、认为《劳动合同法》权责不对等的主要观点
(一)《劳动合同法》一边倒地倾向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置企业权益生死于不顾
一些媒体的报道提出: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致使部分行业与企业用工成本不断增长。有不少企业质疑《劳动合同法》存在权责不对等的问题,认为这部法律本身只考虑了劳动者的权益实现而置企业权益于不顾。有些特殊的行业,如餐饮服务业,做的就是节假日旺季的生意,依法计付加班费,对企业不合理不公平。这些观点主要针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要完善劳动者的整体福利等所增加的费用,以及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提出的。
(二)《劳动合同法》纵容劳动者怠工,影响企业劳动生产率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是保持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因为过度保护劳动者,造成劳动力市场僵化、失业率攀升、劳动参与率下降和经济竞争力下降等严重问题。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打破了计划体制的“铁饭碗”,实现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保证了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保证了企业人力资本的活力。《劳动合同法》实施,必然会导致劳动力市场僵化和“养懒人”。对企业发展是不公平的。这个意见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第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的。
(三)《劳动合同法》不准企业随意解雇劳动者,但劳动者却可以随意离职
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只对用人单位人才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则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虽然法律规定有30日的预告期限,但现代企业中有些人才很难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给一个企业带来重创。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确定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而且,又不赋予用人单位制约随意离职者的手段。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等如何体现?这种看法主要是针对第九条、第三十七条提出的。
二、全面理解《劳动合同法》权责对等关系的实现
(一)《劳动合同法》大大增加了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保障了整个行业权责对等的实现
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实施法律会从三个方面影响到劳动成本:一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二是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三是违法成本。这三个规定在我国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已经有所规定,但一些企业尤其是非正规用人单位经常不执行《劳动法》,并把不执行法律所带来的“利润”看成是理所当然。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冲击最大的,主要是那些长期违法用工的企、事业单位。除了违法成本大大增加外,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裁员经济补偿还会使劳动成本增加30%-40%,这对那些靠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为生存手段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严重打击。而合法用工的企、事业单位其用工成本其实并没有加额外增加。相反,《劳动合同法》因为新规定了对高薪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封顶,还会使这类企业的劳动成本有所减低。遵守法律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前提,只有每个企业都遵守法律,企业间的竞争才是公平的竞争。允许一些企业守法,而另外一些企业不守法,会导致整个行业的恶性竞争乃至全面崩溃。实际上,有大量的案例可证明这点。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从根本上促使更多的企业逐渐依靠履行企业责任、依靠良好的信誉与科学管理、提高效率等积极的方式来获得利润,而不再依靠降低人工成本、大量违法使用廉价劳动力来获得利润。对于整个行业的积极意义在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对于肃清依靠不法手段及潜规则获利的劣质企业,防止行业恶性竞争,规范企业行为和竞争秩序,保证行业良性发展,树立中国企业在国际经济社会中守法负责的良好形象有促进作用;对于守法企业的积极意义在于:《劳动合同法》不仅不会削弱其竞争力,而且还将给这些守法负责的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获得应有的责任利益。
(二)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发展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然而,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劳动合同法》既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也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观念,是民主与法制观念的主要内容,也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不了解正确地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或者脱离义务片面地去追求抽象的绝对权利,认为只要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好比端上“铁饭碗”,这是法律观念淡薄的表现。在《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现,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经过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照样可以解除和终止。 相对而言对利益双方更加公平合理。
相较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除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性裁员的范围。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仅限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了几种新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即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这些条款都充分体现了合同权责的对等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关系脆弱和不稳定所导致的是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这是当前劳动力市场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加大劳动者的工作搜寻成本,造成失业率难以进一步下降,同时也是劳动者对企业缺乏认同,缺乏归属感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的培训成本,妨碍企业获取劳动力成长带来的增值效益。《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稳定和长期的劳动关系,不仅会减少劳动者的工作搜寻成本,也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机制,保证了企业强化对劳动力再生产能力的保护,保证了企业对劳动力增值投入的积极性。从而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加强劳动保护、规范企业管理、打造企业文化、促进企业成长的行为机制将会进入到一个自觉的良性循环。
(三)劳动者违约问题的解决需要三方共同努力
《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以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企业的理解是,这样无法限制劳动者随意离职,控制不了用工。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在工资中扣取部分工资做违约保障金的做法属违法行为,这一点必须明确。其次,这一规定不等于因劳动者自行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不能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实际上为维护用人单位的权利维护提供了双重的法律保障。
总之,权责对等的实现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努力解决:
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自行离职或怠工,应该首先检讨自己的管理和文化建设是不是有问题:如果用工单位尊重劳动者,权益保护到位,劳动福利待遇完善,劳动者对单位认同度高,归属感强,单位内部情感关系融洽,会不会出现劳动者自动离职?应该说出现的机率相当小。同理,如果企业的激励机制是有效的,职工发生怠工的情况发生率也不会高。如果参保程序完善,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正常的手续来保障劳动者在离职时将各方面的手续交接完毕,再进行社保的转移,这也是一个控制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任何令劳动者留恋的和利益相关的东西存在,他自动离职造成的结果,用人单位只能怪自己管理不善。
对于劳动者来说,自觉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责任意识也是必须的。如果在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出现恶意离职,那么,本人的信誉记录需要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加以完善,最好与劳动保障记录相联,从而增加个人的信誉成本,以此促进劳动者自我约束,自我完善。
政府在促进《劳动合同法》权责对等有效实现过程中的作用是极端重要的:如何为用人单位良性发展运作降低不应有的行政成本,引导其转型升级,鼓励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如何运用有效机制促进劳动者责任意识的提高都是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机制中应完善的内容。(作者:市委党校副科长、市劳动学会理事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