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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惠州工伤伤残津贴最新消息

来源:互联网 2022-10-30 04:22:02

调整时间:2017年1月1日起

发放时间:2017年9月底足额发放到位

调整标准

调整比例按照2016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5.5%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定额加发71元。

2.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2%予以加发。

3.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2%予以加发。

(二)倾斜调整。

1、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1.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

2.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

注: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

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

3、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4、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其享受的伤残津贴在2016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5.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调整对象

1.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3.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查看工伤伤残津贴是否到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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