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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22〕81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减轻纳税人负担,助力企业纾困发展,省政府决定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规定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从2018年度开始执行)
车船税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
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船舶:
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助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对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1-43批次)、符合条件的节约能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同时,我省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