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一、填报《黄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前注意事项:
1.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女职工流产和生育后可享受生育津贴。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该职工生育时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再乘以该职工应享受的产假月数即为生育津贴(一般由经办机构查询后填写)。
2.《黄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二份,均须盖用人单位公章(科室章无效)。
3.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一般情况下转帐至用人单位。如果职工本人要求转入个人存折或银行卡,要提供复印件和单位同意转个人的书面证明,同时在《审批表》下方的备注栏内填写与本人身份证姓名一致的在黄山市境内开户的各商业银行的帐号即可。
二、报送《黄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时应一次性提供下列原件和复印件:
1. 医疗费发票的原件;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生殖保健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5. 《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必须是产假期间办理的,按0.4%费率缴纳的单位无须提供);
6.. 属生育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须提供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加盖医院的医务公章)、医疗费用清单或住院清单各1份;
7. 流产的,报《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流产诊断证明书1份,病历复印件1份,另需用人单位出具流产情况属实书面证明1份;
8.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家属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屯溪以外地方生育的,另填报《异地生育备案表》1份。
三、其他事项 :
本中心在审核、结算、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终结后,业务科室不再受理补报手续。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在申报待遇支付时如未能一次性提供齐全有关资料,造成待遇不能全额支付时,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负责(每月21-25日受理,咨询电话:2320951)。
黄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
自然分娩:三级医院18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1500元,产前检查费600元;
剖宫产:三级医院3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2800元,产前检查费600元;
多胞胎:每多生1胎,自然分娩增加600元,剖宫产增加1200元。
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每人补偿600元。
引产: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引产的,每人补偿800元;异常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的,每人补偿1200元。
二、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单位按1%费率缴费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发月数为:标准假:3个月;属于24周岁以上初产的:增1个月;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1个月。
3个月内流产的:发1个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上引产的:发1.5个月生育津贴。
三、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自然分娩: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及以下医750元,产前检查费300元;
剖宫产:三级医院175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1400元,产前检查费300元。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享受在职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的一半,不享受生育津贴。
报送材料要求:按本《黄山市市直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告知书》第二项所要求的材料再增加2个材料:一是未就业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二是提供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书面证明:属城镇居民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证明;属农业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待遇支付机构公章)按不重复支付的原则,由生育保险基金补给定额标准的差额部分。
注:1.不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生育人员,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从7月1日起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