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生育津贴申请材料
在岗村医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
全县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在岗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的医疗、医技、药事、护理、预防、保健等相应执业资质并按规定注册, 已与所属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协议(以下简称在岗村医)。
二、参保条件
(一)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在岗村医,以及符合条件新聘用的村医,统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男性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在岗村医,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在岗村医不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基数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岗村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村卫生室室长每人每年3100元,一般在岗村医每人每年2500元。
四、缴费费率
(一)在岗村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0%,其中县财政承担12%,在岗村医个人承担8%。
(二)在岗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县财政30%,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各20%,在岗村医个人30%。
五、制度衔接
在岗村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如遇转移、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形,由属地乡镇卫生院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在岗村医本人填写寿县在岗村医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各4份)、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2份、本人近期1寸照片4张,提交到村卫生室。
(二)村卫生室申报。对在岗村医提交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村卫生室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卫生院。
(三)乡镇卫生院初审。乡镇卫生院进行初审与人员在岗情况核实,由乡镇卫生院院长签署意见后,连同《寿县社会保险费申报花名册》(附件3)上报乡镇政府。
(四)乡镇复核。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复核,核查结果分别在乡镇和在岗村医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1周,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上述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县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县级审定。县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所报结果进行再次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寿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县领导组审定。
(六)集中参保。按照县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县卫健委、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在岗村医的参保缴费等具体工作。
(七)保费缴纳。在岗村医养老保险费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单位与个人的分担比例,保费统一归集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集中办理申报缴纳。 在岗村医养老保险由县、乡镇、村三级承担的缴费部分,应按照现行拨款渠道,按照征缴部门的要求及时拨付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在岗村医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向参保村医收缴。 在岗村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追溯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未满15年继续参保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七、待遇享受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医,年满60周岁且按规定缴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不再享受到龄村医退出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