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办理狗证需要哪些材料?
死亡注销户口办理: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4、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5、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6、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7、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机关,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暂住地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