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衡山湘江公路大桥实行限行的通告
关于旅客携带“充电宝、锂电池”的乘机公告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2、充电宝严禁放在行李中托运携带,符合安全运输标准的规格/数量内可携带进入客舱;
3、充电宝随身携带安全运输标准:
充电宝标记标识清楚可携带进入客舱标准(总数量不超过2个) | 禁止携带标准 | |
无需批准可携带进入客舱 | 需批准可携带进入客舱 | 标记不清、不能通过标注信息计算得出额定功率或额定能量超过160Wh |
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 额定能量100Wh-160Wh |
4、充电宝随身携带使用要求:
(1)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
(2)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3)锂离子电池安全运输标准同上,必须通过UN38.3测试且单个放入塑料袋或保护盒中做好保护以防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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