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租房可以住几年?
衡阳南岳区公租房退租、换租情形
一、退租情形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和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房产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房产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换租情形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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