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升本报名时间
一、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生育证申领所需的材料: 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一孩生殖的保健服务证,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育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按照以上条款申请生育二孩所需其他材料。
三、生育证申领的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
四、生育证申领的收费标准: 工本费5元
五、生育证申领的办理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会员会
监督电话:0551-3538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