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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部及安徽省卫生厅、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
第三条 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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