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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2、城市“三无”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职工遗属中的孤老;3、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人员;4、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病种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含尿毒症)、法洛式四联症、红斑狼疮、严重肝炎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性精神病、急性脑血管意外、急性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塞、糖尿病晚期、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三)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3、城乡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4、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诊断证明书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申请救助对象须提供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和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6、民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2、社区居委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张榜公示,初审合格后报街道办事处;3、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相关材料,调查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临时困难群众救助
(一) 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两年以上,且长期居住在本辖区,因病、因灾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③、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④、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所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3、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真实性、准确性,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4、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访查等形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办事处审核;2、办事处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临时救助材料,派员入户调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