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提供儿科医疗服务机构名单(附每天接诊量)
责任部门:养老保险科
部门职责:负责本市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定以及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核定工作;负责本市企事业离退休(职)人员和机关工勤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拨付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要求,做好本市企事业离退休(职)人员和机关工勤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统计与运行分析;负责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养老保险业务相关档案;负责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及咨询服务。
咨询热线:88689985
办公电话:88689263 88689980
投诉电话:88689528
一、核定城镇从业人员正常退休
(一)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二)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三)办理程序:
1.在我局服务大厅退休核定受理窗口领取《退休审核表》一式三份。
2.按要求填写《退休审核表》,并送原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交服务大厅退休核定受理窗口。
3.退休核定受理窗口受理相关资料。
4.我局退休联审小组审核,分管局领导复核。
5.退休核定通过后,我们将通过短信或电话告知的方式通知退休人员到服务大厅领取人事档案等相关资料。
6.获批退休人员到社保服务大厅“新办退休人员受理处”采集指纹及人像。
7.如因递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未通过核定的,我们将通过短信或电话告知其本人并退回个人申请资料。待补齐资料合格后到我局养老保险科重新办理核定手续。
(四)提交资料:
1.《退休审核表》一式三份;
2.本人人事档案资料;
3.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清单;
4.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市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6.外省流动到我省就业并按规定将我省确定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提供户籍、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其未领取养老金的证明资料;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核定城镇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
(一)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二)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三)办理程序:
1.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9楼)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手续。
2.我局退休核定受理窗口领取《退休审核表》一式三份。
3.按要求填写《退休审核表》,并由原单位审核盖章。
4.我局退休核定受理窗口受理相关资料。
5.我局退休联审小组审核,分管局领导复核。
6.退休核定通过后,我们将通过短信或电话告知的方式通知退休人员到服务大厅领取人事档案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四)提交资料:
1.《退休审核表》一式三份;
2.《劳动能力鉴定书》;
3.人事档案资料;
4.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清单;
5.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市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时限:
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三、申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
(一)设定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二)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三)办理程序:
1.养老保险科经办人员核实相关资料。
2.保险关系管理科核定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3.分管局领导复核相关资料。
4.医疗保险科核实是否满足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条件。
5.社会化管理服务科经办人员接收退休档案、登记人像识别信息。
6.凭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回执单到养老保险科提交核算养老金的资料。
7.每月15日发放养老金待遇到个人账户。
(四)提交资料:
1.《退休审核表》一式三份;
2.保险关系管理科出具的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清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复印件),如尚未办理社保卡,请提供本人市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5.因病提前退休人员须提供《海南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6.符合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补贴或无子女人员生活补贴的人员,须提供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批的《三亚市独生子女服务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申请审核表》;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五)办理时限:如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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