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征兵女兵应征报名流程一览(附流程图)
海南省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试行)
一、 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停止办理户口 “农转非”和 “非转农”, 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现有 《居民户口簿》不统一更换,居民要求更换的,可予以更换。
3、本省户籍居民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省份的,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 “城镇人口”或者 “乡村人口”;迁出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可根据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出 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二、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下同)落户限制。
省内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
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
(1)省外居民参加本省有关社保是指:落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保情况在海南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一栏中“养老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不是“临时缴费账户”);“个人参保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状态”均为“参保缴费”;“个人缴费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申请落户之日的上个月均有到账记录。
(2)合法稳定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自有产权房屋
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同),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其中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
(二)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
证明材料:房管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
(三)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
证明材料: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四)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
证明材料: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上述(一)(二)(三)所列房屋
证明材料:上述(一)(二)(三)所列证明材料,有关政策规定的亲属(婚姻)关系证明。
二、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居民也可在其自有产权住房以外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逐步清理规范各类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引导户口挂靠在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居民将户口迁移至其自有产权住房户口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尽快实现城镇社区集体户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