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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指南

来源:互联网 2023-10-05 15:06:11

海口居民医保报销

报销条件

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中专在校生待遇享受期为学制年度内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住院治疗的,甲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须先自付10%再按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治疗的,甲、乙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无须自付10%。

报销基数及比例

(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也称“封顶线”,是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上限。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普通门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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