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医院招聘
申报材料:
申报时须提供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毕业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等信息通过相关数据平台进行比对。劳务派遣类申请人需提供派遣单位与在哈被派遣单位的合作协议、申请人在被派遣单位的员工名册(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双方加盖公章)、派遣单位支付给申请人工资的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服务外包类申请人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在哈企业在哈项目服务外包合作协议、外包项目人员名册和项目在哈承诺书。
经办程序:
(一)用人单位
(1)对本单位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后,登陆哈尔滨人社综合服务平台(http://www.hrbrsj.org.cn)注册并录入申报信息。或到区、县(市)人社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电子版材料。
(3)用人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登录“哈尔滨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对已享受政策人员进行核定确认,发生变化已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及时上传离职相关材料。
(二)经办机构
(1)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及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对申请单位的注册信息、申请人的学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信息通过相关数据平台进行逐一核实比对,符合条件的将上述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2)生活补助按季度发放,安家费一次性发放。发放开始时间自经办机构核准通过之日起计算。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确认通过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汇总形成资金申请表,报同级财政申请拨付资金,并通知申请单位报送资金往来票据和专项资金承诺书,于下季度首月将申请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由单位发放给申请人。资金发放完成后,将审核合格已发放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经办机构地址、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香坊区和兴路38号1号楼5楼,联系电话:0451-84656008。
道里区人才就业服务保障中心地址:道里区新阳路182号3楼,联系电话:0451-84526454。
道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道外区清真寺街60号,联系电话:0451-88375732。
南岗区人才交流和档案中心地址:南岗区宣化街451-4号前楼209,联系电话:0451-82319699、0451-82727520。
香坊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香坊区联草街9号,联系电话:0451-51895796。
平房区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平房区新疆大街西路2-1号3楼,联系电话:0451-86509377。
松北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松北区松北一路53号,联系电话:0451-87192785。
呼兰区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呼兰区公园路20号,联系电话:0451-57330195。
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阿城区金龙路7号,联系电话:0451-53745950。
双城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双城区东直路128号,联系电话:0451-53113906。
依兰县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地址:依兰县三姓路16号(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2室),联系电话:0451-57223039。
方正县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方正县湖北新区滨水大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楼6011室,联系电话:0451-57116397。
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宾县迎宾路1号,联系电话:0451-57913779。
巴彦县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巴彦县甲洲北路50号,联系电话:0451-56910577。
木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木兰县通江路86号,联系电话:0451-57081987。
通河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通河县大通河大街8号,联系电话:0451-5749。
延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延寿县西同庆街189号,联系电话:0451-53018270。
尚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尚志市尚志大街5号,联系电话:0451-56757572。
五常市人才就业服务中心地址:五常市亚臣路667号,联系电话:0451-53523001。
业务经办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市直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资金申请;对区、县(市)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系统培训;负责年度预算资金申请;负责对区、县(市)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统筹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二)各区、县(市)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资金申请,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按发放时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按时拨付给申请单位;每年年底前上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做好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政策宣传和解读,扩大政策知晓率,切实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政策资金保障。预算年度开始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市财政部门依据市人社部门审核结果,履行相关资金审批程序后将资金下达至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市级补助资金下一年度据实清算。
(四)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同级经办机构资金申请拨付资金,专款专用。市级资金尚未下达以及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解决。
附件:哈尔滨市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