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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失业保险记录转移指南

来源:互联网 2023-07-01 13:38:03

一、转出记录

1.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个人在职期间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所负责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2.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提供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3、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提供转迁职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

二、转入记录

失业保险所应及时为转入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1.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的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为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缴费记录。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单位提供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3.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职工个人提供的《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个缴费情况。

4.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工资发放之月起,所在参保单位应为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个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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