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区就业困难人员怎么认定
政策依据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2011】1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经办部门
结算科医疗管理科财务科
受理范围
与医保中心签署了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要求准确规范录入的就诊人次和医疗费用。
受理材料
1、《桂林市职工医保医疗费用拨付审核表》(一式三联)
2、住院费用月报表
3、住院特殊病种申报表
4、特定慢性病门诊费用月报表
5、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
办理程序及要求
1、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服务协议要求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2、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录入信息和结算结果,发现因程序或网络原因造成不能结算或结算有误时,应及时联络医保中心。每月15日前将各相关材料报送医保中心。
3、医保中心对医保系统中的人次和费用数据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送材料进行核对、审核、结算,按政策规定扣除质保金以及违规费用和人次,对符合规定的费用,按月生成《桂林市医疗费用审核表》,在《桂林市职工医保医疗费用拨付审核表》上打印结算结果并复核。
4、主要领导审批后,《桂林市职工医保医疗费用拨付审核表》第一联留存结算科,第二联交财务科,第三联交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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