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交通违法现场处理办理流程(图)
补贴范围
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下同)的如下事项予以补贴:
(一)充电设施建设。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八桂充”平台)的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充电设施运营。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充电设施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三)换电站建设。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换电站运营。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换电站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在我区范围内新购置的广西本地产新能源物流营运车、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分年度给予电费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相关补贴按专项补贴办法执行,不列入此范围)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分年度给予补贴。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分年度给予补贴;对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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