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区就业困难人员怎么认定
政策依据
1、《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2011】1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2、《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桂林市2012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388号)
3、《桂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门诊血液净化(血液透析)治疗实行定额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保字【2012】1号)
经办部门
结算科
受理范围
参加了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申请了精神病等特慢疾病的、申请“冠脉支架术后”的,在医院门诊就医的特慢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
受理材料
1、参保人本人特定慢性病医疗证(原件)
2、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3、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原件)
4、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了“冠脉支架术后”的参保人还需提供《冠脉支架术后使用特定药品审批表》(原件)
6、参保人或经办人银行账户信息(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特慢报销申请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分管领导复核;
5、打印《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财务科;
6、财务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特慢报销申请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签名。
2、结算款项转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特慢报销申请回执单》第二联到结算科打印《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