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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失业保险缴费规定

来源:互联网 2023-07-07 12:52:03

一、缴费核定

1.失业保险所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手册》及有关资料,确定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在审核缴费基数时,可根据参保单位性质与其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向对照。审核通过后,在缴费手册相应栏目内盖章,并有失业保险所留存。

2.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所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进行结算。

3.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缴费申报的,失业保险所根据参保单位申报参保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同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为新增参保人员记录相关信息。

4、失业保险所根据缴费核定结果,以缴费手册中失业保险费申报表为依据,通过电脑汇总,打出托收单,通过银行托收,或由缴费单位到指定银行缴款。

二、费用征收

1.失业保险所以《失业保险费申报表》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依据。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开具委托收款书,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采取其他方式征收的,以支票或其他方式实施收款。经办机构依据实际到账情况入账,开具基金专用收款凭证,并及时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

2.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经办机构应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日期、原因等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收缴欠费

1.参保单位办理申报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所应向其发出《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欠费。对拒不执行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参保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要求补缴欠缴数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企业,失业保险所与其签定补缴协议。如欠费企业发生被兼并、分立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1)欠费企业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2)欠费企业分立,与分立各方分别签订补缴协议;

(3)欠费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并签订补缴协议。

3.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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