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兵应征报名条件
【系统上传材料要求】
(一)必备材料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簿需提供首页和本人页。
2、身份证。
3、落户顺序及落户地址材料(按顺序选择落户地址,并上传相应材料)。
(1)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2)用人单位集体户:单位提供的同意落户意见(无模板,如有随迁家属,需同时写明关系、姓名、身份证号),集体户口本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工作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公共集体户: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承诺书(点击下载)。承诺书中的入户地址具体以区户政中心或对应街道办提供的地址为准,本人需在日期上方签名及按手模,如有随迁家属需在文中写明关系、姓名、身份证号)。
(二)不同申请人应分别补充提交的材料
1、学历类人才
(1)毕业证、学位证。
(2)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
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随迁家属材料。
配偶随迁:配偶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结婚证;
未成年子女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2、职称类人才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非广州市评审、认定或考取的证书需先完成确认。(详询发证机关)
(3)随迁家属材料。
配偶随迁:配偶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结婚证;
未成年子女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3、技术技能类人才
?2019年6月30日前参加考试的人员:
(1)职业资格证书。
(2)如工种符合《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2018年)》且为高级(三级)工的,须提供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材料。
(3)随迁家属材料。
配偶随迁:配偶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结婚证;
未成年子女随迁(须与主迁人在同一户口本):未成年子女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子女出生医学证明、16至19周岁在读初高中的随迁子女在校就读证明、结婚证;
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4)2019年6月30日之后取得的证书,申报人须在系统上提交成绩查询截图。
?2019年6月30日后参加考试的人员:
(1)职业资格证书。
(2)如持有的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还须提供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3)随迁家属材料。
配偶随迁:配偶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结婚证;
未成年子女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4)2019年6月30日之后取得的证书,申报人须在系统上提交成绩查询截图。
4、公招录用人员
(1)公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荔湾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审批表》
公招事业单位人员:《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的函》(请将附件人员名单一并上传)、《荔湾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审批表》
(2)毕业证、学位证。
(3)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
(4)随迁家属材料。
配偶随迁:配偶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结婚证;
未成年子女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5、其他
(1)属于高层次人才的: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包括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关文件。
(2)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须补充提供申请人的录用证明、增人计划卡等入编证明材料;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招录人员,须提供公务员考录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招录(聘)或转调任证明及同意申报复函。
(3)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还须提供引进单位在省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历史缴费记录(在广州市参保并可查询的不用提交)。
【相关说明】
1、网上申办系统附件须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要求:JPG格式、不超过500k、正面朝上,以扫描件原名称命名,内容清晰可见。如为官网查验材料,则上传官网截图。
2、在录入人才引进系统时,无论中文或英文,请务必采用半角输入法输入。
3、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申请人在办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时,请考虑实际情况办理随迁。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报人仍应按《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人社规字〔2019〕2号)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现场核验:
(1)在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相关目录内的失信人员;
(2)审核人员对网上上传材料存疑,认为应核验原件的人员;
(3)审核部门在随机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