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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差别化入户出台了吗?
暂未出台落实!
7月21日广州市人社局公开征求《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到8月19日截止。
征求意见稿内容:
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6号),为促进人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优化我市人口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是指在我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就业或创业,符合相应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干部职工申报差别化入户的审核办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申报差别化入户的审核办理。
市(区)机关具体负责办理差别化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二章 市外迁入条件
第四条 我市差别化入户政策的实施范围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7个行政区。
第五条 在我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就业或创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将户籍迁入我市,但仅可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的行政区办理登记入户。
(一)拥有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无学士学位),或拥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班、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人员;
(二)申报时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
(三)申报时须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将户籍迁入我市,但仅可在差别化入户政策实施范围内的行政区办理登记入户。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我市差别化入户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网办。申请人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登录申办系统填报后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进行现场审查。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或经现场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法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审查,对申报信息存疑,认为应现场审查的人员;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的依法依规需要现场审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申请人在网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后,受理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申请人无需进行现场审查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未作审查的自动确定第6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二)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现场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
(三)申请人当次提交时未超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时已超龄的,申请人当次提交时间可优先确定为受理时间。
第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差别化入户申报进行受理和审核。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在申办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可以通过申办系统进行审核外,还可以采取上门实地核查的方式审核申请人各项信息,上门实地核查与通过申办系统审核的审核标准应一致。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我市差别化入户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差别化入户人员情况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予以正式公布。相关信息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宜公示、公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公示内容包括拟差别化入户人员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核发电子入户信息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在申办系统中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应在入户信息卡有效期内到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的区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差别化入户政策实施范围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差别化入户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承诺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在申报过程中,任何个人和单位如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人员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内无可登记入户的住宅房屋地址的,在其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无法通过上述办理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第二十条 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12号)所列条件的人员,应按上述三份文件申报入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结束学业后2年内,须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用人单位,是指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差别化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补缴情形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申办指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