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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爱才重才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构建更加开放科学的引才育才体系,营造爱才重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构筑人才汇聚之城、人才梦想之城,结合本区(含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主要指位于增城辖区内,人才“引、培、留、用”工作表现突出的法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区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组织。奖金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事经理(或人事工作负责人,以下统称人事经理)和人才科技服务专员(企业的为企业人才暨科技服务专员,下同)。
第三章 奖励名额和标准
第三条 增城区爱才重才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30家单位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经理和人才科技服务专员(共90人)。其中一等奖3名,二等奖9名,三等奖18名。
第四条 单位奖励。获奖单位授予“广州市增城区爱才重才荣誉单位”牌匾。
第五条 个人奖励。
一等奖: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10万元,人事经理奖励5万,人才科技服务专员奖励2.5万元;
二等奖: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5万元,人事经理奖励2.5万元,人才科技服务专员奖励1.25万元;
三等奖: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3万元,人事经理奖励1.5万元,人才科技服务专员奖励0.75万元。
获一等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纳入增城区高层次人才管理。人事经理和人才科技服务专员若为同一人,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第四章 评选方法
第六条 名额分配。申报单位主要分为三类,按类别进行名额分配、积分和奖励。
(一)第一类:主营业务收入为2亿元(含)(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用人单位,名额分配为:
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二)第二类:主营业务收入为5千万元(含)至2亿元的用人单位,名额分配为:
一等奖1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
(三)第三类:主营业务收入为5千万元以下的用人单位,名额分配为:
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8名。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以增城区税务部门核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准。
第七条 积分标准。每家单位根据近3年人才培养、引进情况,按《增城区“爱才重才奖”积分标准表》进行积分,每个类别分别按照总积分高低进行排名。
表:增城区“爱才重才奖”积分标准表
第八条 积分原则。
(一)区内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计入统计范围;
(二)同一人才同时符合多项得分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记分,不重复计算;
(三)同一类人才累计积分超过该项上限的,以最高上限分数记分;
(四)获得过此奖的用人单位,原则上3年之内不能再次参加评选,若单位获奖后又新增入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2名及以上的可再次参评。
(五)如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奖励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查实,尚在评审阶段的,取消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增城区爱才重才奖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保障。评选结果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相关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