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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和《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广州市人才绿卡行政审核事权的通知》(穗组通〔2019〕5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在我市各行业领域集聚高端人才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人才。
(二)除符合申领条件(一)的人才外,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具有双一流大学(A类和B类)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或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境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获得天河区人才扶持奖励政策支持并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高层次人才。
3.在以下重点项目或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人员,由职能部门负责申报,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可给予名额:
(1)本年度天河区重点建设项目(含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2)天河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
(3)天河区重点企业。
上述企业和人才名单,第(1)类由区发展改革局提供,第(2)(3)类由区商务金融局提供。
二、申领流程
人才绿卡申领全流程在网上完成,不接受纸质材料申报。具体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登陆“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按相关流程指引填报、上传相关报表和附件材料。
(二)核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申请材料存疑的,申领人须配合查验或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制证。市局按照《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指南》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四)发证。人才绿卡完成制作后,市局按照《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指南》在3个工作日内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发证点,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发放。
三、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一致。
(二)本实施办法未另行规定的内容、相关名词解释及附加条件,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指南》(2017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