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材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对象为:
1.按规定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2.按规定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5年,并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年限与自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三)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未自主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死亡的,不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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