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儿科医疗服务机构信息汇总(地址+电话)
一、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鉴于您的情况,您应把三明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福州合并计算。由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参保职工在职期间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可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个人参保信息等资料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续保手续。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2013年8月1日开始执行)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我市每月发放1059.45元(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为240.45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我市每月发放1118.45元(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为240.45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我市每月发放1176.45元(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为240.45元)。
咨询电话:8730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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