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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福州滨海新城配售型人才房申请材料

来源:互联网 2023-02-28 14:59:02

1.个人申请。

凡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

(1)《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审批表》(附表1-6)3份;

(2)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的工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薪资简表1份;

(4)申请人在滨海新城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缴交记录(或工薪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份;

(5)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四城区)、马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马尾区)、长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长乐区)提供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含现状和历史)原件1份;

(6)符合相应申请人才类别,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人才类别

材料

闽委人才〔2020〕4号规定的特级、A、B、C类人才;《外国来华工作许可证》A、B类标准人才

相关人才证明。

事业

单位

事业单位

(含科研院所)

①学历学位证书;

②职称资格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学校)

事业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

①学历学位证书;

②职称资格证明文件;

③工薪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

创新型骨干人员

专利证书、最近一个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或近期国家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相关转让、许可或合作合同、技术入股协议或股权证明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等。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

创业型骨干人员

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战略性新兴企业证明等。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

创造型骨干人员

①工薪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②学历学位证书;

③近两年企业全口径年税收证明。

注:以上材料须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供。

以上原件(除房屋查询记录、企业全口径税收证明)用人单位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所有复印件须签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企业或单位初审。

企业或单位应严格核对原件、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专门窗口或福州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滨海新城分中心)区人才服务专门窗口:

(1)企业或单位的公示原件1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提交的上述(1)—(6)材料;

(4)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申请人员花名册(配售型)

福州滨海新城人才住房申请人员花名册(配售型)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clqrsr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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