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儿科医疗服务机构信息汇总(地址+电话)
福州为您提供福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福州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及费用以及办理地点等福州生育保险报销办理的相关信息。
一、生育医疗费
1、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
注意:分娩前的围产期检查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畴,也不属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因此不能用福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卡结算生育费用。
2、接生费
3、手术费
4、住院费
5、药费
注意: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均属于审核支付的范畴,必须对分娩时的费用清单和医嘱单进行审核,才能确认支付额度。
二、生育津贴
注意: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即企业年度缴费工资总额/企业年度参保总人数/12个月。
职工分娩前一年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计算生育津贴时,其平均缴费工资根据前后所在单位的缴费工资加权平均计算。
福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福州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规定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在分娩前连续正常缴费,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补缴后生育保险视同连续缴费,但在中断期间分娩的,生育津贴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计发。
2、参保职工正常缴费中断3个月以上的,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如离开原单位时尚未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在新单位参保缴费3个月以上方可享受。
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或留存:
(一)申领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
3、生育服务证;
4、婴儿出生证;
5、独生子女证(享受135天产假需提供);
6、结婚证;
7、出院小结;
8、医疗费用正本发票;
9、医院盖章医嘱单;
10、医院盖章汇总医疗费清单;
11、女职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二)申领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除提供申请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要的1-7项材料外,另需提供:
1、男、女双方身份证;
2、女方户籍簿(户籍簿上没有明确女方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镇政府出具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配偶属城镇户口的,应提供失业证(失业证有效时间超出生育前后三个月之外的,需到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生育期间的失业证明);配偶属农村户口的,应提供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申领二胎生育保险待遇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另需提供:
1、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提供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
2、夫妻均为农村户口的,提供双方户籍簿(户籍簿没有明确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镇政府出具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离异再婚的,提供离异一方的《离婚证》。
(四)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企业,在提供上述相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2、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工伤生育或养老)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工伤生育或养老);
3、工伤生育保险欠款补缴的凭证。
办理职工生育保险手续,均由企业经办人员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
1、填表
企业经办人员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
每月6日—23日到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如企业欠缴生育基金应先还清欠缴金额)
3、办理
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4、审核
每月30日前工伤生育科将当月受理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报财务科审核
5、批准
经分管主任批准后,次月30日前转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
次月30日前。时限在一个半月左右。
办理费用:
不涉及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鼓楼区古田路128-1号劳动大厦二楼
电话:(0591)87842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