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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人才公寓二期退出程序

来源:互联网 2022-10-21 20:32:03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1)劳动关系调离福州高新区或不在福州高新区工作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3)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

(6)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以上情形确认次月起停止享受租房补贴(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区管委会承担的部分)。属情形1的,必须在3个月内主动退出;属情形2-5的,立即清退,追缴区管委会已支出的相关补贴,并记录个人诚信档案,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享受福州高新区各类人才配套优惠政策。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租用。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及时腾退人才公寓。

退出程序

(1)退出申请。承租人至少于退租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解除合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3)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网路、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人才公寓。

(4)结算。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承租人应当退出、腾退人才公寓而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福州高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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