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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住房提取公积金

来源:互联网 2023-02-04 21:12:02

办理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中心审核: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予以提取审核。

办理条件:

1.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需提交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或存折。

(三)产权人为配偶的,需另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四)配偶代为申请的,需另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他人代办的,需另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另提交:

1、购房合同原件

2、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的申报材料同“购买二手房”一致。

(七)购买二手房的(含拍卖房),另提交: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另提交: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的申报材料同“购买二手房”一致。

4、如所拆迁的住房为祖产的,需提供所拆迁房产的所有权分割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职工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另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办理时限当场办结(异地购建房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办理机构(科室):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办理地址市民中心,

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三层窗口311-316

办理时间: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0591- 12329

投诉电话:0591-12329

备注:

1、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2、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不含住房贷款部分),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应从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4、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用A4 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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