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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0.5%;个人:0.5%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闽人社发[2017]2号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款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百分一点五降至百分一,单位缴费部分再降百分零点五,
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