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儿科医疗服务机构信息汇总(地址+电话)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市医疗保障服务行为监测中心),各有关中小微企业: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现将做好我市中小微企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照常发送单位参保缴费数据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照常征收。
二、对于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按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延期缴费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三、中小微企业因疫情需要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应报本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经辖区医保部门审查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附件: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