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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生儿入户

来源:互联网 2023-02-17 01:20:02

办理条件:

一、婚生子女,其监护人或者家庭户户主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派出所窗口在办理出生申报时,应对《出生医学证明》和其中记载的父母信息进行核查。申请报告内容中需明确承诺其子女未在其他地方申报户口; 取消父母一方户口为省外人员的《在省外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声明》。

二、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以及配偶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福州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机关依申请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后在该集体户口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如果因本人或配偶购买的商品房尚未交房或未装修入住的,可视为在福州市市辖区(或县、市)内无其他住房。

需提交材料:

申报时6周岁以下,非特殊情形的: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的,应当提交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书

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的(层报地市级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总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的,应当提交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书

5、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6、承诺书(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申报时6周岁以下,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的,应当提交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书

5、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申报时6周岁以下,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的,应当提交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书

5、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6、承诺书(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收费标准及依据:首次办理不收费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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