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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积金提取政策

来源:互联网 2023-05-24 15:42:02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结算的金融业务委托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

(三)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满2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外地户籍职工辞职回原籍的。

四、调离本市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程序:

一、职工个人填写《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二、缴存单位核定并盖章;

三、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四、职工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管理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时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即办妥提取手续;情况特殊需核实的,由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和原因。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交易登记中心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付款发票(占购房款30%)。

二、职工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房改房计算表、房改房专用票据。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产权证。

四、职工购买拆迁房的,提供:拆迁房协议书、购房发票。

五、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单位先提供集资建房批文向中心备案),提供:集资建房协议书、缴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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