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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养老保险须知
办理单位: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办理程序:一、首次参保
单位提供:市政府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人事部门基金册复印件。
填写表格:
1.《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表》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申请表》(表1)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表6)
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减或工资变动养老基金缴交核定表》(表2)
5.《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表7)
6.《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审核表》(表4)
二、新增人员
提供人事部门调令、基金核增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转移单。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减或工资变动养老基金缴交核定表》(表2)
三、减员
调动或者辞职:提供人事部门基金核减单。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减或工资变动养老基金缴交核定表》(表2)
四、退保
1.出国定居人员,基金核减后,本人申请退保,报告单位同意后,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出国定居签证函等相关证明。
2.在职死亡:提供死亡证明,申请人与退保人的关系证明。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核发表》
五、申请退休
1.提前一个月提供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休预审。
2.退休批复,人事部门(或比照办)核实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审批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核减(离退费追加)单”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减或工资变动养老基金缴交核定表》(表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审核表》(表4)
六、缴费基数变动
提供人事部门(或比照办)审批的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审批表。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减或工资变动养老基金缴交核定表》(表2)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资后,增缴养老保险基金的报告》(表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缴养老保险费花名册》(表3-1)
七、退休职工养老金变动
提供人事部门(或比照办)审批的工作人员退休工资审批表,工资基金核减(离退费追加)。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缴养老保险费花名册》(表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拨离退休费花名册》(表3-2)
八、退休人员死亡
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核发表》(表5)
九、基金转移
1.基金转入:提供参保人员调令,养老保险手册。由工作人员填写“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商转函”
2.基金转出:提供转入地社保商转函,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非本人办理,应提供代办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工作人员填写“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清单”
十、改制单位
提供市政府会议纪要。确定改制基准日,提供五年内退休职工档案,测算社保预留经费及清偿金。填写测算清单。
五年内退休人员仍继续缴费,退休人员待清偿金到帐后转社会化发放,其余解除劳动关系的转个人窗口继续缴费。
十一、年审、对账
一年一审。社会保险中心提供单位缴费年检表,单位提供全年地税电子缴费单。
填写《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对账表》(表8)、《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养老金发放情况表》(表9)。
十二、领取手册
单位提供新增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条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纳入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2004年7月1日以前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具体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榕政综[1996]15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4]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需提交材料:同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①收大于支单位:按参保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2%缴费,其中单位25%,个人7%(2007年1月起个人缴8%)。②支大于收单位:采取双基数缴费办法,即单位按参保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5%和离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50%)征缴,具体比例根据福州市机关社保公司《关于测算“双基数”缴费比例的规定》(榕机险[2004]01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人按工资总额7%缴费(2007年1月起个人缴8%)。③大龄保险费: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若进入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即男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40周岁,女工人年满35周岁以上),应按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工资定级标准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次性征缴大龄保险费,征缴的月数按实际年龄减去上述规定年龄计算。④保龄补足保险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干部、固定工人,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集体所有制人员、合同制工人及聘用干部,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含企业社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按规定补足。保龄补足的标准为退休当月在职工资25%×应补足月份。
收费依据:无
办理时限:每月25日之前
办理机构(科室):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业务科
办理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五一新村前街人事大楼3层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时制:上午 (8:3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联系电话:83350557, 83353955
投诉电话:833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