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育(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六十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二十一天产假;怀孕四-六个月引产给予三十天产假;怀孕六个月以上引产给予五十六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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