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迁入地分局(局)户籍前台受理申请。
2、受理地分局(局)户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因条件不符、材料不齐等原因暂不批准或退件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迁入地分局(局)治安大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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