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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东莞市单位参保指南

来源:互联网 2023-07-07 17:57:03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注销

1、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所属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社会保险登记表》(盖单位公章);

b、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c、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社保部门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之内,携带该证件到所属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2、变更

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登记的社保部门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a、《社会保险登记表》(盖单位公章);

b、工商变更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c、《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与资料到原登记的社保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神会保险登记:

a、《社会保险登记表》(盖单位公章);

b、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地方税务部门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文书复印件;

c、《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且须办理了工商和地税的注销后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

4、罚则

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缴费工资年度申报

参保单位在每年5-6月,根据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向经办的社保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经社保部门核定后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参保单位可选择磁盘报送和纸质申报的方式申报缴费工资,已申请网上申报服务的单位还可以选择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缴费工资。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

我市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应当逐月向所属的地方税务部门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规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定期限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发出催缴通知书,催缴期最长不超过15天,超过催缴期限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执行者,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社保部门每年10-12月对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参保单位须填报《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经办的社保部门办理。如果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单位类型、社保专管员、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经办的社保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有限期为四年。

五、温馨提示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理保险关系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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