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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报期限
(一) 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税种申报期限营业税每月1-15日城建税每月1-15日教育费附加每月1-15日地方教育附加每月1-15日堤围防护费每月1-15日个人所得税每月1-15日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每月(季)终了后15日内;年度申报: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印花税为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的当时;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车船税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新车办理入户时同时登记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即: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缴纳期数由各分局自行确定;从租计征: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及申报缴纳期限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每月1-15日。文化事业建设费 每月1-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即: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缴纳期数由各分局自行确定。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申报之日起20日内缴纳税款耕地占用税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二)关于申报期限的说明
1.纳税期限如有变动以最新的通知为准。
2.除典当业外的金融企业按季申报,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季申报,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
4.如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可顺延一日;如纳税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查帐计征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每年3月31日前上报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6、如果企业未开业、无收入、零税额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停业或歇业的纳税人只要核发税务登记后,就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规定或核定的申报内容办理零纳税申报。
7、外出经营的业户已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费,当月在机构所在地无营业收入的,仍需按时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门前零申报或登录网报系统进行零申报。纳税人已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门前代开发票并缴纳税费,当月无其他营业收入的,仍需按时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门前零申报或登录网报系统进行零申报。
8、各类申报表、报表或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必须签名盖公章,填报的项目有涂改,申报人需加盖公章或填表人私章或打指模。
9、征收前台已取消现金收税费,交纳税款有以下方式可供选择:(1)事先在扣税账户存足需交纳的税款,申报时在账户扣缴;(2)持个人银行卡(银联)在前台刷卡;(3)经与分局联系确认后,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入各分局开立的税款账户(账号向分局索取)。
二、 违反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咨询途径和声明
1.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
南城 22429759;万江 22287989;东城 22332207
莞城 22486836;石龙 86028047;虎门 85102277
中堂 88813750;麻涌 88829933;高埗 88875007
石碣 86638038;道滘 88836082;洪梅 88848655
厚街 85811667;沙田 88660208;长安 85319045
寮步 83529006;大朗 83187023;黄江 83631368
清溪 87732203;塘厦 87729075;凤岗 87777722
谢岗 87762749;常平 83330077;桥头 83343933
横沥 83731018;东坑 83880622;企石 86762255
石排 86556612;茶山 86648623;松山湖22893123
望牛墩88558153;大岭山85627788;樟木头87714007
2.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2
声明:本指南内容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需查询或反映相关情况,请登陆东莞地税网站www.dgds.gov.cn或拔打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