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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必须另有住房可申请分户。(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1、申请分户书面报告;2、原家庭的《户口簿》;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4、房屋证明(《房地产权证》)或单位、居(村)委会证明。属结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三)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分户地分局户政股(莞城区、虎门分局辖下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并按规定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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