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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条件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且理由充分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必须严格接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要求办理。年满20周岁者不再变更民族成份。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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