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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来源:互联网 2023-01-25 05:07:02

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个人公积金缴存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手续及地点

单位缴存登记业务

办理条件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办理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填报须知:如果开户单位为被督缴、执法单位,须加盖镇(街)有关部门公章或中心行政执法专用章。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填报须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需提供。

(5)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填报须知: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籍的,提供护照,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名字和护照无法对应,单位出具翻译件原件,并提供加盖了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港、澳、台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即时办理审批,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上传到业务系统;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回执》;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回执》。申请人可到中心各办事处或各归集银行网点领取办理结果。

个人账户设立业务

办理条件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注:已开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能办理新开户,应把原账户转移至新单位启封后继续缴存。

办理材料

(1)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登记表

(3)开户职工身份证件

(4)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电子清册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即时办理审批,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上传到业务系统;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回执》;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回执》。申请人可到中心各办事处或各归集银行网点领取办理结果。

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可由单位自行调整,目前执行5%-12%;

2、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单位可在全年任意一个月份调整一次,新的基数核定后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再变更。

【职工在缴存单位同一缴存年度内尚未进行过基数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单位可在全年任意一个月份调整基数,因政策规定需要再次调整的可向归集银行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是否通过。】

2.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发生变化的,单位按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证明

开具单位缴存证明

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按时、全员建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于自身业务需要,可申请开具缴存情况(守法)证明。

开具职工缴存证明

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材料。

1、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当事人死亡并身份证件已注销的,可用死亡证明文件代替。)

2、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配偶代办的须提供)

3、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委托非配偶代办的须提供)

4、死亡证明。职工死亡须提供,(死亡证明包括不限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鉴定、火化机构的火化证或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

关键词: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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