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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助学金)

来源:互联网 2022-11-02 21:09:03

服务名称: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助学金) 受理机构: 东莞市民政局 受理窗口: 各镇社会事务办 协办机构: 东莞市教育局 服务描述: 一、保障线标准(一)我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是:非农业户口的市民每人每月300元,农业户口的市民每人每月260元。(二)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救助金(下称医疗救助金)标准:享受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按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即人月42元。二、保障对象的范围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村)民,并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分别低于我市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三、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和医疗救助金来源符合发放保障费条件的不同类型的家庭的保障费和医疗救助金,按两种办法分渠道、分级负担。(一)、社会困难户所需保障费由市财政负担40%,镇(区)财政负担40%,村委会负担20%。医疗救助金由市财政负担40%,镇(区)财政负担60%。(二)、市属单位职工困难户所需保障金和医疗救助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四、市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一)、申请时间。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手续每年办理一次,申请者须在每年十月(按市民政局通知为准),提出下一年的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二)、社会困难户,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村(居)委会对其审查核实,上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加意见盖章,报市民政局审核加意见盖章,呈市政府审查批准。市属单位职工困难户,由家庭中的在职人员向其所在单位申请,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对其家庭成员的实际收入核准后,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加意见盖章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加意见盖章,呈市政府审批。(三)、申请获批准后,社会困难户、职工困难户分别由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凭市民政局签发的《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按月发放保障金,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保障对象全体家庭成员年、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市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四)医疗救助金统一由镇(区)社会事务办(民政)管理并每月按人月标准给予报销。(五)、保障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其保障金额或取消其生活保障。户月人均收入高于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保障对象要主动提出取消生活保障。五、监督和管理措施民政部门是组织实施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主管部门,由市民政局开设专户,负责全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运作,市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审批、发放、监督的管理等工作。市负担的保障金和医疗救助金,由市财政局分季度拨款,在季前将保障金直接拨到镇(区)财政所或镇(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村负担的保障金,统一上调到镇(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财政所、镇(区)于每月10日前如数下拨到保障对象农村信用社专户。市属单位保障金的发放由市财政局拨到保障对象银行专户。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保障金发放情况由各村、居委会、各单位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市保障金的发放和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违反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规定的,按东府[1996]118号文的规定严肃处理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村)民,并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分别低于我市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无依无靠(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二)、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生活困难的;(三)、有固定职业,但收入不稳定或收入低微的;(四)、家庭中有在职人员,因赡养、抚养负担重或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差,收入降低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五)、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生活困难的。 申办资格: 1、东莞市常驻户口的市民;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规定的保障标准(居民300元/人,月;村民250元/人,月) 申报材料: 填写《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办理地址: 各镇区村(区)委会 办理依据: 《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办法》(东府[1996]118号)《关于提高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通知》(东府[2000]69号) 受理时间: 每年7月至8月;村(居)委会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22218764,22103982 投诉电话: 2221876422103982 服务网址: http://mzj.dg.gov.cn/流程说明: 市民——〉村(居)委会——〉镇(区)社会事务办——〉市民政局

关键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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