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便于珠三角其他城市(广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证明:
一、户籍在东莞的证明;
二、单身职工提供在东莞近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且社保缴纳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同一法人单位;
三、已婚职工提供配偶在东莞近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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