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期东莞普通话水平测试4月9日开始报名
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的服务工作,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公共教育环境,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5〕1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的具体体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内资或外资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人才包括企业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和特定企业的管理、技术人才两类。
第三条依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在我市就业或投资的特级、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可申请安排到市一级(含)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初中毕业生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其管理和技术人才子女除可通过积分制途径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可由市或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按分配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指标名额原则上只用于安排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2年(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特殊紧缺引进人才另行提交申请和证明资料。
(一)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二)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包括: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注册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注册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四)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国、地税纳税额按税款入库期口径统计,不包括海关代征和免抵调库税额)在各镇街排名前30名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纳税总额在镇街排名前10名的,当年提供4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名的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名的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六)经市政府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在认定的次年起3年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0 亿元、100 亿元的,分别提供10 个、20个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指标(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
(七)经我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如上一年度纳税地方分成部分增速不低于全市增长水平,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100亿元,从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次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分别提供10个、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以上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