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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互联网 2022-11-19 03:51:03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聘员聘用合同标准文本。用人单位可使用聘用合同标准文本,也可在聘用合同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增加需要明确的条款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岗位任务确定。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在聘的普通聘员类别晋升的,应按新类别试用不超过6个月,在新类别试用不合格的,按原类别继续聘用。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其中变更合同内容的,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岗位变更书。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有关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聘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等手续。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聘员的考核原则上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粤人社发﹝2011﹞125号)执行,用人单位也可以以《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为基础,自行制定本单位聘员的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聘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聘员总人数的20%,用人单位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或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增加至不超过聘员总人数的25%。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聘员应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适当奖励。聘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聘员年度考核结果与聘员工资档次调整、类别晋升及解聘挂钩。新招聘或类别晋升的聘员,执行该类别聘员第1档次的基本工资。从套入工资1档起年度考核累计2年合格的,工资提高到2档;从套入工资2档起年度考核累计3年合格的,工资提高到3档;从套入工资3档起年度考核累计4年合格的,工资提高到4档;从套入工资4档起年度考核累计5年合格的,工资提高到5档;从套入工资5档起年度考核累计6年合格的,工资提高到6档。聘员在同一党组(委)领导下的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套入相应工资档次和年限可连续计算。聘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3年内不得晋升类别,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聘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聘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因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或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聘员在聘期内的聘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普通聘员薪酬档次、标准、公积金、保险、福利等按《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用人单位确有工作需要,在工作量大的岗位上招聘市场竞争激烈的专业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政府同意后,适当提高薪酬标准。特别聘员薪酬、福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安排普通聘员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普通聘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原则上从用人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经济补偿(赔偿金)数额较大,公用经费难以解决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第二十七条 聘员薪酬标准及福利待遇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编办根据本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纪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要严把聘员的进入关口,严格审核所聘用人员的相关材料,一经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应解除聘用关系,不得再录用。

第二十九条聘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或退休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编办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等。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人员或冒用聘员经费,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不得挪用、占用聘员经费。

第三十条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时已聘用在岗的聘员,其职称、学历或技能达不到本办法中现聘类别的新要求的,如年度考核合格可继续按原类别聘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时已聘用在岗的聘员根据其工作年限直接入轨套入各类别相应档次的工资,聘员工作年限从首次签订《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合同》起算,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套入的工资档次执行新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时用人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的人员,其经费供给标准可参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已纳入聘员管理的、检察院、法院招用的辅助人员,仍按照原渠道进行管理,省市有新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园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东府﹝201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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